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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怎么计算
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征收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科)征收标准:每亩600-2000元。土地出让金的10%-20%计征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过2004年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法律分析: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土地闲置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闲置一年以上按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如下:(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土地闲置费会计处理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在税前扣除时该费用应当归集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随着开发产品成本的逐步结转扣除,税会差异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调整。
土地闲置费怎样计算?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什么?土地闲置费,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闲置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需要交纳的一种费用。具体闲置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相关地方规定计算。
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区别
1、法律分析:批而未供土地,是指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管理单位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批而未供土地是指自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依法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管理单位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未供应出去的土地。通俗意义:闲置土地,指应该利用却因各种原因被闲置,没有得到利用的土地。
3、批而未供土地:指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管理单位批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满两年没有供应出去的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全文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3、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延长动工建设期限及协议收购、无偿收回等方式处置。
4、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闲置土地(以下简称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6、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由于管理单位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处理方式包括
1、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土地使用者与管理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管理单位,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2、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如因管理单位交付延误,交付后的土地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时间;未交付的土地按交付能力或支付情况处置。城市规划调整或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的,视完成情况调整动工时间或采取有偿收回、置换或招标方式处置。
3、法律分析: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管理单位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4、法律主观:管理单位征收土地闲置三年应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单位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土地为城市国有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应予以收回。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5、法律分析: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单位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