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来来,敲黑板,划重点:
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1、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民法典》第339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继续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使土地经营权进入流通市场。
3、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县级人民管理单位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管理单位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进行规范。该法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管理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责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单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8月29日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土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规划管理、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使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以1998年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并根据2011年决定进行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是哪一年颁布和实施的
1、现行《土地管理法》颁布于1986年,198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管理法》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共八章87条:第一章共8条,阐明立法目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基本国策。
2、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
3、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5、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6、最新的《土地管理法》目前正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具体如下: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管理单位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管理单位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管理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管理单位处理。
土地管理法48条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补偿标准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可以。原则上来说提供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应当是现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6、法律主观:1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